1. 按目的分类
政策性拆除(含拆迁)
背景: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建地铁)、旧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求,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拆除行为,通常伴随拆迁补偿与安置(如前文 “房屋拆迁” 所述)。
特点:需遵循法定程序,涉及征收审批、补偿协议等,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约束。
经营性拆除
主体:企业、开发商等因商业开发(如建商场、住宅小区)自行发起的拆除行为。
流程:需与产权人协商签订拆除协议,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若涉及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需先完成土地使用权获取手续。
违法建筑拆除
对象: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如违建厂房、私搭乱建的民房)。
执行主体:由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前会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通常无补偿。
危房拆除
原因:房屋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丧失居住功能),存在隐患,由产权人或政府部门组织拆除。
处理方式:若为国有土地上危房,产权人可申请重建或纳入旧改计划;集体土地上危房可能涉及宅基地重新分配。
临时建筑拆除
定义:批准期限届满的临时建筑(如临时商铺、施工工棚),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可强制拆除。
2. 按实施主体分类
政府主导拆除:如政策性拆迁、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如企业拆除自有厂房、居民拆除自家旧房。
委托专业机构拆除:需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执行(如大型建筑拆除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