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规则与风险防范
2026-09-11 15:10:56

一、引言

婚姻关系中,债务问题往往比财产分割更为棘手。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另一方是否要共同偿还?婚内产生的债务,离婚后还要不要承担?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还款,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也是许多当事人为困惑的法律问题。

韩鲜叶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业务委员,执业13年来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与风险防范进行系统分析。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共债共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只有双方共同决定或事后认可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非举债方的抗辩空间。 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方可以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情形

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一方擅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个人投资等。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虚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五、离婚后共同债务的处理

(一)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六、律师实务建议

基于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韩鲜叶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树立“共债共签”意识。 不要在任何不明内容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字。一旦签字,即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注意保留债务性质证据。 如果发现配偶在外举债,应及时了解债务用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起诉时积极应诉。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积极应诉,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时明确债务承担方案。 离婚协议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避免离婚后因债务问题再次产生纠纷。

七、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民法典》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保护婚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您正面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扰,请记住:“共债共签”是原则,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当然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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