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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原因在于,建设项目的进行,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都有预付款在中标人(承包方)手中(如我国是禁止承包方垫资承包的),预付款本身是可以起到担保作用的。如果招标人违约,中标人可以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的款额。 履约担保的第二个问题是担保的期限。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要求,一般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一定的天数(如14天)内提供。 在整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约担保都应当有效以施工合同为例,不但在施工期内有效也应当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内有效。

从这样的意义上去追求公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我们必须承认,招标投标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存在买方市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并不排斥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优势的一方和劣势的一方。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愿意承包,这样招标才有可能操作;如果建筑市场的现状是有许多项目在等一个潜在投标人去干的话,进行招标是不可能的。

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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