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样的意义上去追求公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我们必须承认,招标投标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存在买方市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并不排斥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优势的一方和劣势的一方。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愿意承包,这样招标才有可能操作;如果建筑市场的现状是有许多项目在等一个潜在投标人去干的话,进行招标是不可能的。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额度。